《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于2021年6月1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從強化安全生產工作的擺位、進一步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政府安全監管定位和加強基層執法力量、強化安全生產責任追究等四個方面入手,著眼于安全生產現實問題和發展要求,補充完善了相關法律制度規定,主要有十大亮點。
”三個必須“寫入了法律。
進一步明確了各部門的安全監督管理職能。
進一步強化了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
加大主要負責人的職責和違法處罰力度。
增加了生產經營單位對從業人員的人文關懷。
對礦山項目建設外包、危險作業等做了針對性修改。
增加了違法行為的處罰范圍。
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最高罰1億。
高危行業的強制保險制度。
規定了安全生產的公益訴訟制度和事故整改的評估制度。